增值稅籌劃方法有以下幾種:
1、充分利用國家稅收優惠政策;
2、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3、轉為高新技術企業;
4、利用存貨計價方法開展稅務籌劃;
5、企業利用收入確認的時間然后再進行稅務籌劃;
6、利用基本的扣除標準來合理進行稅務籌劃;
7、找到避稅天堂設立企業;
8、轉化成微小型企業;
9、利用折舊的方法來進行稅收籌劃;
10、利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專來合理展開稅務籌劃;
11、進入到特殊的行業;
12、降低企業的基本成本。
增值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生產經營過程中取得的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增值稅的特點:
1、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從征稅對象看,無論各國的法定增值額有多大差別,增值稅都是以增值額而不是以銷售全額為課稅對象。以增值額為課稅對象是增值稅最基本的特點;
2、實行普遍征稅。無論是從橫向看還是從縱向看,都有著廣闊的稅基。從生產經營的橫向關系看,無論工業、商業或者勞務服務活動,只要有增值收入就要納稅;從生產經營的縱向關系看,每一貨物無論經過多少生產經營環節,都要按各道環節上發生的增值額逐次征稅;
3、實行多環節征稅。從納稅環節看,增值稅實行多環節征稅,即在生產、批發、零售、勞務提供和進口等各個經營環節分別課稅,而不是只在某一環節征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筑、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