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條約在國內的適用問題實際上是一個國內法與國際法的關系問題。對此國際上通常有所謂一元論和二元論的兩種理論,而一元論中又有所謂國內法優先說和國際法優先說的不同。
國內法優先說是主張國內法的效力比國際法高,一切要服從國內法。這種說法實際上是否定了國際法的效力。國陵洞際法優先說是主張國際法的效力高于國內法,所有的國內法都要服從國際法。這個說法也不對,因為這么一來就等于否定國家的主權,從而使得一個國家可以借口國際法干涉別的國家的內政。可見,一元論的兩種說法都是片面的。二元論屬于一種平行碼散說,認為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不是一種從屬關系,而是一種平行關系。它們基礎不同,性質不同,各有自己的適用范圍,分別形成兩種獨立的法律體系冊饑。國際法若要在國內適用,必須通過某種國家行為將其接受為國內法。這是一種比較符合實際的觀點。
國際法和國內法雖然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但二告顫者是有著密切聯系的。由于國家既是國州汪返內法的制定者又是國際法的參與制定者,因此,國家在制定國內法時應考慮國際法的要求,在參與制定國際法時也要顧及國內法的規定。這樣使二者相互滲透,相互補充,一般是不會發生沖突的,或即使發生沖突,一般也是可以調整的。至于具體以何種方式來保證條約在國內的適用或調整條約與國內法的關系,這屬于各國國內法予以規定的事項范圍。
國際法從一般原則上規定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一方面,條約必須遵守,國家不能以國內法改變國際法。對此《維也納條襪模敗約法公約》第27條明文規定,“各國不得援引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另一方面,內政不能干涉,這也是當代國際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國際法不能干涉國家依主權原則而制定的國內法。凡未承擔國際義務的事項,均屬國內管轄,由國內法調整,不在國際法效力范圍之內
法律依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7條明文規定,“各國不得援引國內法規定為理由而不履行條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