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開發、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使用無線電頻率,設置、使用無線電臺(站),研制、生產、進口、銷售和維修無線電發射設備,以及使用輻射無線電波的非無線電設備,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于國家所有。國家對無線電頻譜資源實行統一規劃、合理開發、有償使用的原則。
第四條 無線電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分工管理、分級負責,貫徹科學管理、保護資源、保障安全、促進發展的方針。
第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對無線電頻譜資源的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無線電頻譜資源的利用效率。
第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不得對依法開展的無線電業務造成有害干擾,不得利用無線電臺(站)進行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