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種強制措施有:
1、拘傳:司法機關對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強制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2、取保候審: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保證不逃避或妨害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3、監視居住:司法機關責令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經批準不得離開住處或不得離開指定的住處,依法對其行動加以監視和控制;4、拘留: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中,遇到法定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暫時限制其人身自由;5、逮捕:司法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發生社會危害性,依法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
法律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四十、 第六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二條,修改為:“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