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是以國家或政府為主體,依據法律,通過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公民在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由于各種原因而導致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制度。本質是追求公平,責任主體是國家或政府,目標是滿足公民基本生活水平的需要,同時必須以立法或法律為依據。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工業化的產物,以19世紀80年代德國俾斯麥政府頒布并實施的一系列社會保險法令為標志,經歷了發展、成熟、完善、改革等不同時期,各國根據各自的政治、經濟和人口環境等因素,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社會保障制度模式。中國社會保障制度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優撫和社會福利等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