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租賃條例》于2020年6月立項,經市人大常委會三次審議后表決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實施,除城市公有房屋、公共租賃住房等有特殊管理要求以外的住房將全部納入管理。
“房住不炒”“職住平衡”“住有所居”等精神被寫入法規。同時,條例高度回應市民群眾關切,規定出租人不得以停水停電、暴力威脅等非正常手段驅趕租客。出租房屋應符合相關建筑、治安、室內空氣質量等安全規定和標準,不得打隔斷改變房屋內部結構。針對人們關心的租金上漲問題,也明確了相應的價格干預機制。
保障房源供給
鼓勵新建商品房項目配建租賃住房
增加房源供給是保障住房剛需的重要途徑。條例首先明確將租賃住房納入住房發展規劃,擴大保障性租賃住房供給的總原則。
通過哪些方式增加實際供給?本市鼓勵通過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專門建設租賃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租賃住房、將非居住存量房屋按照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將符合條件的閑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增加租賃住房供給。
同時,盤活農村土地資源,明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自建或者聯營、入股等方式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運營租賃住房,農村宅基地上閑置住房可依法出租。
平衡租賃關系
建立統一租房“網簽”服務平臺
建立穩定的租賃關系是解決租房糾紛的關鍵一環,條例進一步明確了房東與租客的權責。例如倡導租賃當事人簽訂長期租賃合同,出租人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電等故意降低服務標準的方式和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強迫承租人變更、解除住房租賃合同,提前收回租賃住房,承租人則應提供身份材料證明,履行物業使用人義務,安全合理使用租賃住房。
為了減輕群眾辦事負擔,條例提出建立統一的“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平臺”,為租賃當事人提供住房租賃合同網簽、登記備案、信息查詢和核驗等服務。鼓勵出租人、承租人通過該平臺,完成住房租賃合同在線簽約,自動提交登記備案,簽約信息將同步向公安機關共享,不需要另行辦理出租登記。住房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編號,可以作為承租人申領居住證、辦理積分落戶、子女入學等公共服務事項時的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