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調整法與追溯重述法的區別
1、適用范圍的比較
追溯調整法適用于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而追溯重述法適用于前期差錯更正的會計處理。講得再具體一些,追溯重述法適用于重要性的前期差錯更正,對于非重要性的前期差錯采用未來適用法進行更正,前期差錯是否具有重要性,應根據差錯的性質和金額加以具體判斷。
2、調稅原則的比較
由于會計政策變更所形成的影響數與前期差錯所形成的影響數的性質有所不同,即會計政策變更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而前期差錯所形成的影響數可能全部屬于差額,也可能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或部分屬于差額,部分屬于暫時性差異,還有可能全部屬于永久性差異,所以在所得稅調整上,遵循的調稅原則也有所不同。
第一,由于會計政策變更形成的影響數全部屬于暫時性差異,所以在政策變更進行調賬時,只需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無需調整應交的所得稅。
第二,由于前期差錯所形成的影響數可能是差額,也可能是暫時性差異或永久性差異,所以在更正前期差錯時,屬于差額部分的調整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屬于暫時性差異的部分調整遞延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屬于永久性差異的部分則既不調整所得稅費用,也不調整應交所得稅,更不需要調整遞延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