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打印機掃描儀、給汽車維修和加油,這類小額、零星的政府采購如何保證規范又便利?財政部印發《政府采購框架協議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110號,以下簡稱110號令),在現行采購方式之外,再新增一種專門針對規范多頻次、小額度采購活動的全新政府采購方式——框架協議采購方式。
這一新的采購方式推出后,業內同行關注度很高,最近,《政府采購信息》報記者收到了很多咨詢。例如長沙市某區財政局負責人詢問:關于框架協議適用范圍的,按110號令規定,是否可以理解為只要集采目錄內的小額零星采購,都適用框架協議?根據110號令的規定,是可以,而非必須,采購人可以選擇框架協議采購,也可以選擇其他六種采訪方式。如單筆合同金額限額以下的,重復購買的貨物、服務,可以采用框架協議采購,然而能夠實現批量采購的除外。
“框架協議采購屬于招標方式還是非招標方式?發售期限和提交響應文件的期限分別為多少日呢?”這是來自山西一家代理機構的咨詢。
對該代理機構的問題,可以根據法條要求得出答案。框架協議采購方式本身屬于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所規定的“國務院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110號令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封閉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規定執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根據110號令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開放式框架協議的公開征集程序,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山東一采購人也提出了一個疑惑:對于“框架式協議采購”,普通的辦公打印機耗材及打印紙張耗材等通用的用量較多的用品采購,是否適用?
對此,當地財政部門負責人回復表示,如果所述打印紙張和耗材已被列入了當地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則可以采用框架式協議方式進行采購,并由集中采購機構作為第一階段確定入圍供應商的征集人。如果所述打印紙張和耗材未列入當地政府采購的集中采購目錄,但每一品目的年度采購預算未到達當地政府采購的限額標準,則不屬于《政府采購法》和110號令調整的范圍,可以由采購人參照110號令的規定進行框架協議采購。如果是政府采購監管部門設立的電子賣場,仍然可以繼續采用。否則,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按110號令的規定采用封閉式框架協議方式進行采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