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教育法修訂時間是2009年,時隔十二年后,教師法再次進行修改。
1:學歷要求提升,例如針對小學和初中的老師要求,從原來的專科學歷提升到本科。
2:明確了禁止從業要求。新教師法增加了多條從業禁止條款。例如,因性侵害、虐待、拐賣、暴力傷害、猥褻、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可能危害學生身心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或者管制、拘役等刑事處罰的情形將被判定為從業禁止情形。
3:此次教師法修訂也對對師德師風問題十分重視。師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應當對教師的師德師風進行重點考評,存在嚴重問題的,應當認定為考核不合格。
4:明確了教師有特別義務對未成年學生進行保護。中小學教師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注重保護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制止學生欺凌和其他有害于學生的行為。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或者學生傷害事故,應當積極保護、救助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