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車主的電動車罰單一直拖著不交,不僅會影響個人的征信,而且如果車主是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考試的話,也會無法報名成功。從上面的規定也可以看到,到期不交罰款也會一直每天增加收取百分之三,拖得越久,罰款也就會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