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湖南省學校學生人身傷害事故預防和處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學校未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或者學校教職工不正當履行職務,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過錯的,依法減輕學校的賠償責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事故,學校已經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并無不當行為的,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1、因學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2、學生自殺、自傷、走失的;
3、學生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況,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告知學校且學校無法預見的;
4、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意外發生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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