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電子商務法》規定,有營業執照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在其首頁顯著位置,持續公示營業執照信息、與其經營業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
依法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也需要在首頁顯著位置標明自己屬于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信息發生變更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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