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關于廢舊物資回收經營業務有關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自2001年5月1日起,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銷售其收購的廢舊物資免征增值稅;生產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入廢舊物資回收單位銷售的廢舊物資,可按照廢舊物資回收經營單位開具的由稅務機關監制的普通發票上注明的金額,按10%計算抵扣進項稅額(但這項規定只適用于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一般納稅人,其他納稅人不能按此規定執行)。所以生產企業自行收購和從廢舊物資回收企業購進廢舊物資,其稅負有明顯差異。我們可以利用該政策進行增值稅稅收籌劃。
具體增值稅稅收籌劃方法是:分設獨立的法人收購企業,變不能抵扣稅款為可抵扣稅款。例如,某造紙廠以生產各種類型的紙張為主要業務,其生產的原材料主要是廢紙。其一年直接收購廢紙共計金額100萬元,再造紙后出售,銷售收入為200萬元,僅有電費、水費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的進項稅額可抵扣,購進的水、電費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價款為35萬元,稅金為6萬元。該企業稅負情況如下:
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6(萬元)
稅負率=(34-6)÷200=14%如果該造紙廠將廢品收購業務分離出去,成立廢舊物資回收公司,則按上述規定,收購的廢紙可以按10%抵扣進項稅額。該例中,企業成立回收公司后,收購100萬元廢紙,并將收購的廢紙加價10%銷售給造紙廠,該環節免征增值稅。
對回收公司來講:購進廢紙=100(萬元)
銷售收入=100×(1+10%)=110(萬元)
利潤=110-100=10(萬元)
對造紙廠來講:增值稅銷項稅額=200×17%=34(萬元)
增值稅進項稅額=110×10%+6=17(萬元)
應納增值稅額=34-17=17(萬元)
稅負率=(34-17)÷200=8.5%顯而易見,廠家將收購點改為回收公司的稅負要輕,原因就是造紙廠從廢舊物資回收公司購進廢紙,可抵扣稅金11萬元。需要注意的是,設置回收公司會相應的增加工商、稅務等注冊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當節稅額和利潤額大于上述費用時,說明稅收籌劃是成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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