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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辦公大樓現位于北京市東城區東交民巷27號。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以維護憲法法律尊嚴為己任,秉持司法為民之理念,致力于構筑法治社會基礎,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制度。自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裁判發正義之聲,以司法解釋行法治之策,把握時代脈動,體察社會需要,滿足人民期望,弘揚法治精神,是憲法法律的忠誠守護者
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范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根據《憲法》、《人民法院組織法》及相關法律,作為國家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審理下列案件:
一、審理法律規定由它管轄的和它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的第一審案件;
二、審理對高級人民法院、專門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申請再審與申訴案件;
三、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案件;
四、核準本院判決以外的死刑案件;
五、依法審理國家賠償案件,決定國家賠償;
六、核準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