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是根據從購進方獲得相關增值稅發票進行判斷。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第二條、《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第二條、《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二條規定:
一是如果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從依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以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和9%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二是如果納稅人購進農產品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按照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
三是如果購進農產品,小規模納稅人開具的是稅率為1%的農產品專用發票,則不得按9%的扣除率計算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