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過期人在異地要申請換證。申領身份證具體流程如下:
1、公民本人到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
2、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由公安機關查詢念肢租全國居民身份證掛失申報系統(tǒng)和全國撿拾居民身份證信息庫核實;
3、符合規(guī)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當場受理,申請材料不全,應當一次性告知群眾所需補齊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
第七條
公民應當自年滿十六周歲之日起三個月內,向饑塵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由監(jiān)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民仔兆身份證。第五條
十六周歲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為十年、二十年、長期。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fā)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fā)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fā)給長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證。
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fā)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