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財產保全有效期是不得超過六個月。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此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對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并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不服訴訟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財產保全會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其中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清點完畢后,加貼封條、就地封存,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進行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將需要保全的財物移置到特定的場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處分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
凍結,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關金融單位,不準被申請人提取或者轉移其存款的一種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凍結的款項,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準動用。
同時,人民法院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和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時,可以責令當事人及時處理,由人民法院保存價款,必要時,由人民法院予以變賣,保存價款。
因此,單位和個人是不具有自行解除保全的權利。在作出財產保全裁定之后就只能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級人民法院決定解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