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申請上市條件如下: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三千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本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于一千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于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1、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3、上市公司設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4、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5、?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