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日期:申報購銷協議、加工協議、建筑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協議、房地產租賃協議、貨物運輸協議、倉儲協議、貸款協議、財產保險協議、技術協議、,產權轉讓證明和其他稅務目的,并填寫合同或證書的成立(虧舉收據)日期。各省、區、市根據稅源管理的需要確定是否需要該項目。
應納稅憑證書立領受日期中的應納稅憑證書有哪些:
1、購銷、加工承包、建筑工程承包、房地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出借、財產保險、技術協議或合同文件
2、產權轉讓據件
3、商業賬戶
權利、許可證
5、財政部規定的其他稅務憑證
該日期應為直接簽署或處理納稅申報單的日期。必須如實、正確填寫,否則必須重新填寫,不然是錯誤或虛假報告。
寫最遲的日期就可以了
合并匯銷唯碧總填報應稅憑證時,應稅憑證書立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止。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等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4號山罩)附件1《印花稅稅源明細表》填表說明規定,10.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必填。申報借款合同、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合同、運輸合同、技術合同、租賃合同、保管合同、倉儲合同、財產保險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等稅目的,填寫應稅憑證書立日期。合并匯總填報應稅憑證時,應稅憑證書立日期為稅款所屬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