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住房公積金提取,一般由所在單位代為辦理。第二十八條符合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并由所在單位核發提取證明。第二十九條單位應當向管理中心申請撤回的平衡員工住房公積金給撤軍證書及相關材料,并由管理中心核準或者不贊成撤軍的決定之日起3天內接受應用程序。第三十條如經管理中心批準支取,支取金額應在3日內直接轉入員工銀行儲蓄賬戶。單位申請將支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當征得職工同意。管理中心審核不批準提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批準提取的理由。第三十一條單位未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根據規定,職工可以申請管理中心監督單位手續的有效證明材料;經監督仍不能辦理的,由管理中心按職工申請辦理。第三十二條員工可在辦理一次支取手續后,多次支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根據《北京市實施《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若干規定》:第九條單位應當依法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查封、注銷等有關手續。如本單位未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過戶、蓋章、支取手續的,職工可憑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本單位辦理。經監督仍未辦理的,由管理中心按員工申請辦理。第十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不得少繳、多繳、逾期繳納。單位超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應當依法退還。繳納住房公積金確有困難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申請降低繳納定金或延期繳納比例,每次申請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第十一條單位合并、分立時,應當補足職工未繳或者少繳的住房公積金。無法補繳的,應當在辦理有關手續前,明確住房公積金繳存責任主體。本單位被撤銷、解散、破產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清償職工住房公積金。第十二條在職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退休職工支付的住房公積金在他們的任期內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時,建筑,翻新或改革自用的房屋,也可以申請貼現利息由管理中心在處理商業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貼息的具體辦法由管委會制定。第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貸款應當依法由管理中心制定房地產價格政策,購買能力的員工和基金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并被批準后頒布和實施AC。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應使用的增值收入作為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風險準備金,管理中心的行政費用以及按照規定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所需的資金。第十五條審計部門應當對管理中心進行年度審計監督,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第十六條管理中心可以對未按規定繳納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進行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就業情況、工資情況、財務報表和其他與繳納住房公積金有關的資料。提取公積金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以下內容:1、個人身份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證、戶口本、軍官證、結婚證;2、如是購房或償還房貸的,應提供購房網簽合同、首付款憑證、契稅發票等購房憑據,二手房還應提供不動產證,除此之外,部分地區還需要提供貸款合同或還款記錄;3、如是租賃住房申請提取公積金的,需提交租賃合同;4、如是退休提取公積金的,需要提交退休證或企業職工退休和基本養老金審批核定表等;5、如是出境定居提取公積金的,需要提供戶口注銷證明;6、如是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這種情形,需要提交勞動部門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原件。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