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士兵退出現役時,接收安置地區已經實行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由部隊提供的相關憑證和將本人退役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從銀行匯至接收安置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部隊提供的相關憑證將個人賬戶資金發給個人。
法律依據:《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退役醫療保險暫行辦法》
第十三條 軍人退出現役后,按照國家規定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發給本人;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由軍人所在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將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轉入軍人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會同勞動保障部等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從地方直接招收的軍官、文職干部和士官入伍時由地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基本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余部分轉入接收單位后勤(聯勤)機關財務部門,計入本人的退役醫療保險個人帳戶,并逐級上交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