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營業稅金附加包括以下4種:1、消費稅;2、資源稅;3、城市維護建設稅;4、教育費附加等。原企業經營主要業務該負擔的營業稅取消,在填報項目指標時需要注意,在實行新稅制度后,會計上原定的應交增值稅不再計入“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項中,不管是小規模納稅企業還是一般納稅企業,應在“應交增值稅明細表”中單獨反映。根據財會22號文規則的全面試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原“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
【法律依據】: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全面試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名稱調整為“稅金及附加”科目,該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及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等相關稅費;利潤表中的“營業稅金及附加”項目調整為“稅金及附加”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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