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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真實性。2完整性。3必要性。客戶有效證件是客戶身份信息的載體,是客戶身份識別的物質性手段,但其所承載的信息才是客戶身份識別的客體,即客戶身份識別行為所指向的對象。義務機構獲取的客戶身份信息從范圍上可以分為法定信息和任意性信息。法定信息是義務機構的客戶在與義務機構建立業務關系時必須出示的,義務機構必須識別的主體信息。拓展資料一、客戶基本身份信息的范圍根據《金融機構客戶身份識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自然人和非自然人的客戶身份信息識別范圍分別如下: 自然人客戶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戶的姓名、性別、國籍、職業、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地址、聯系方式,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文件的種類、號碼和有效期限。客戶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登記客戶的經常居住地。客戶需要提供的信息限于“基本”信息,超出基本信息以外的非公開信息,義務機構無權要求客戶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了解釋,“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可見,客戶提供的僅是公民個人信息中的“基本信息”部分。問題是,這些信息是否足以能夠滿足反洗錢工作的需求。我們認為信息的范圍可能還需要進一步擴大,在嚴格程序控制的情況下,應允許義務機構查詢客戶征信信息。 隨著征信信息的不斷豐富和完善,通過個人和企業征信信息進一步判斷可疑交易情況。義務機構為識別可疑交易對客戶征信信息的查詢不能完全通過義務主體與客戶簽訂查詢授權協議的民事途徑解決,需要在未來修改《反洗錢法》中予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