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和勞動合同的長短有關,還是交保險的年限有關
失業金和勞動合同的長短有關,還是交保險的年限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與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再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將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拓展資料。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失業人員的臨時性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導讀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與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再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將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拓展資料。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失業人員的臨時性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與失業保險累計繳費年限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與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再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將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拓展資料: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失業人員的臨時性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2、申請資格:符合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按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和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二)未經本人意愿終止聘用的;(三)按法定程序登記為失業人員的;(四)有求職要求,愿意接受職業培訓和就業介紹的人員。3、勞動者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具體包括以下情形:(一)勞動合同終止;(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供勞動條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五)用人單位因克扣、拖欠工資或者未按規定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六)因用人單位支付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七)用人單位扣留身份、資格、資歷等證明文件,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4、注意事項:如果大齡失業人員實現自主創業,即使已停止繳納社會保險費六個月以上,上海市失業保險基金每月給予社會保險費50%的補貼,補貼期限最長可達三年。
失業金和勞動合同的長短有關,還是交保險的年限有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與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滿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滿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再就業后,如果再次失業,將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一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拓展資料。1、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是指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法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費用,是對失業期間失去工資收入的失業人員的臨時性補償。失業保險的目的是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求。失業保險金依法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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