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指定地區和一定的期限內,由該獨家代理人單獨代表委托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委托人在該地區內不得再委派第二個代理人。在進出口業務中,采用獨家代理方式時,作為委托人的出口商即給予國外的代理人在規定的地區和期限內推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
按照慣例,委托人在代理區域內達成的交易,凡屬獨家代理人專營的商品,不論其是否通過該獨家代理人,委托人都要向他支付約定比例的傭金。
代理的商品、地區和期限。委托人對代理人的授權中,應明確說明代理銷售商品的類別和型號,獨家代理則必須明確其業務的地理范圍,并約定代理協議有效期限,或者規定中止條款。
專營權。在上述范圍內,委托人承諾所指定的獨家代理為唯一同買主進行交易的中間商,若委托人與買主直接發生交易,仍應按交易金額向獨家代理支付傭金,是否授予專營權是獨家代理與一般代理的主要區別。
傭金條款。代理協議中必須規定傭金率、支付傭金的時間和方法。傭金率可與成交金額或數量相聯系。
最低成交額。獨家代理通常承諾最低成交數量或金額。若未能達到該數額,委托人有權中止協議或按協議規定調整傭金率。
商情報告。代理人有義務向委托人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商情報告,以使委托人了解當地的市場情況和代理人的工作業績。能否提供合理的商情報告是考核代理人的重要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