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點的設置和作業工具的發射方位與方向,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中的有關規定,并繪制安全射界圖。
第十九條作業地氣象臺(站)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氣象探測資料、情報、預報。
農業、水利、林業、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無償提供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所需的災情、水文、火情等資料。
第二十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作業地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提前公告,并在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協調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在規定的作業范圍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作業場地、干擾通訊頻道,損毀和擅自移動作業裝備與設施。
第二十一條省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專用裝備(人工影響天氣燃爆器材及其相應的發射裝置和催化劑發生器等)的統一購置和配發。調運人工影響天氣燃爆器材等專用裝備,應當向當地縣級公安部門申請辦理運輸手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購買、擁有和轉讓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專用裝備。
第二十二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高射炮、火箭發射裝置等專用裝備,由省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年檢。年檢不合格的,應當立即進行檢修,經檢修仍達不到規定技術標準的應當報廢。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使用不合格、超過有效期或者報廢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裝備。
第二十三條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完畢后,應當將作業時間、高度,人工影響天氣燃爆器材種類、用量,空域申請和批復,作業效果等如實記錄,與其他相關資料一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存檔。
第二十四條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法律、法規。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工作中發生事故,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省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執行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車輛和作業車輛,減免公路養路費、公路車輛通行費、道橋費等費用。
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指揮和作業車輛,可以安裝固定示警裝置,優先通行。
以上內容參考:山西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工影響天氣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