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事情其實只是解決了一部分,沒有完全解決了?,F在看起來的確王新剛來了,但他到底是基于內疚,還是因為單位的壓力,坦率說又要打一個疑問。首先我個人認為該要的賠償還是應當要,那么這是一個局部微觀層面的。稍微宏觀層面的話。
我們要考慮這個大型犬拿到了心理輔導犬的犬證,這個辦證過程是不是合規,還有沒有其他一些情況鉆類似的漏洞,對公共安全構成了威脅,這個問題其實值得借這次事情深入調查。
更進一步,面對矛盾,我們的政府部門如何去介入?如何去落實多元化解機制?那我想只有這些工作都做到位了,才真正是一個比較圓滿和理想的結局。
據了解,去年6月,南陽市發部公告,規定除工作犬、導盲犬、助殘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外,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飼養烈性犬、大型犬以及其他體高超過55厘米的犬只。違反本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沒收犬只,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今年9月,南陽市司法局組織召開了《南陽市城市養犬管理辦法(草案)》論證會。圍繞犬只登記年檢、管理費用收取、限養犬只數量、養犬管理部門分工、收容場所設置、犬只保護、違規養犬行為的處罰等問題,結合各自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各抒己見、暢所欲言,提出了諸多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有政策肯定是好的,但是,一視同仁應該更加重要!《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