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發生扶貧捐贈和其他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按年度利潤總額的12%在稅前扣除,超過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扣除。
《公告》明確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據實扣除。企業同時發生扶貧捐贈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贈支出時,符合條件的扶貧捐贈支出不計算在公益性捐贈支出的年度扣除限額內。
如:企業年度的利潤總額為100萬元,當年度發生符合條件的扶貧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5萬元,發生符合條件的教育方面的公益性捐贈12萬元。則該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為12萬元(100×12%)。
教育捐贈支出12萬元在扣除限額內,可以全額扣除;扶貧捐贈無須考慮稅前扣除限額,準予全額稅前據實扣除。該年度,該企業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共計27萬元,均可在稅前全額扣除。
2013年2月,國務院發布《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13〕6號),其中第20項規定:落實并完善慈善捐贈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允許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突破了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限額不得結轉的規定。很多納稅人認為公益性捐贈支出超過12%的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一直沒有相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