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書寫處方應有一定的結構,完整的處方一般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前記。
包括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名稱,處方編號,費別,患者姓名、性別、年齡、門診或住院病歷號,科別或病室和床位號,臨床診斷,開具日期等,并可添列專科要求的項目。
2、正文。
是處方的重要部分,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請取”的縮寫)標示,分列藥品名稱、規格、數量、用法用量。中藥飲片處方應分列飲片名稱、數量、煎煮方法和用法用量。
3、后記。
醫師簽名和/或加蓋專用簽章,藥品金額以及審核、調配、核對、發藥的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簽名。
目前醫療機構的醫師都采用以上的規定書寫處方,并將病人的主訴、癥狀、脈象及醫師診斷、處理方法等寫在病史卡上,以便查考和復診。
處方權的獲得:
1、執業醫師: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2、執業助理醫師: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醫療機構開具的處方,應當經所在執業地點執業醫師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經注冊的執業助理醫師在鄉、民族鄉、鎮、村的醫療機構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可以在注冊的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
3、試用期人員:試用期人員開具處方,應當經所在醫療機構有處方權的執業醫師審核、并簽名或加蓋專用簽章后方有效。
4、進修醫師:進修醫師由接收進修的醫療機構對其勝任本專業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認定后授予相應的處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