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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文回答在應納稅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稅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稅憑證上的印花稅票未注銷或者未畫銷的,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即按未申報處百分之五十至五倍罰款。已貼花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的,即為偷稅行為,因為此種行為顯系故意。二、分析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稅款的,視其違章性質,適用稅收征管法律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個人理解即是視其主觀故意與否及造成的后果按偷稅或不申報納稅處理。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訂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征收的一種稅。因采用在應稅憑證上粘貼印花稅票作為完稅的標志而得名。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三、暫免征收印花稅的項目有哪些?1、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2、書、報、刊發行單位之間,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個人之間書立的憑證;3、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4、經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者批準進行政企脫鉤、對企業進行改組和改變管理體制、變更企業隸屬關系,國有企業改制、盤活國有企業資產,發生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行為;5、個人銷售、購買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