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內蒙古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分析;
導讀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分析;
一、正面回答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分析土地使用稅是對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的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稅。以開征范圍內的土地為課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到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三、土地使用稅如何計算?相關計算公式為,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單位適用稅額,月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年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12同一土地的土地使用權由幾方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各自實際使用的土地面積的比例,分別計算其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
內蒙古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繳納時間。1、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2、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3、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4、以出讓或者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5、納稅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6、納稅人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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