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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會計還是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實務中業務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1、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因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二、分析詳情業務招待費僅限于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招待支出,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以及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都不得列支為業務招待費。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個人因公在城區、郊區工作或出差,不能在工作單位或返回就餐,確實需要在外就餐的補償,聚餐費是企業在逢年過節等時候而組織員工聚餐而發生的費用。誤餐費和聚餐費的消費主體是本企業員工。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拓展業務時發生的吃、喝、用、玩費用,消費人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而不是本企業的員工。 三、如何區分會議費和業務招待費是什么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在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后,但是目前稅務總局對于會議費沒有相關規定。為避免稅務風險,達到稅法要求的真實性和相關性要求, 企業仍然應該按照要求備齊相關證明資料。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