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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面回答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二、分析年終獎不同于常規類工資,一般是用人單位結合經營情況及勞動者的個人表現,對勞動者在年度中所取得工作業績的鼓勵與獎勵?,F行出臺的法律法規并未規定用人單位有強制性義務為勞動者發放年終獎,在與勞動者無明確約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具備決定是否發放與以何標準發放的自主權,并不是公司的法定義務。年終獎屬于公司福利,新入職員工是否享受年終獎,由勞動者跟用人單位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決定,一些用人單位要看勞動者入職時長,一般情況下按照入職月份占比按比例發放。如果用人單位規定新入職不滿一年的員工不享受年終獎不是一定無效的,具體看用人單位的制度規定以及雙方合同約定。三、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計算基數,按照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其中包含績效獎金、年終獎、各類津貼和福利補貼等貨幣性質的收入,在勞動法中規定有關社平工資三倍的限制,是否分段需要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計算年限,按照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實際年限,每滿一年需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如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但未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如果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則應該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