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民身份證根據辦理時不同年齡段,有效時長也不同。
1、十六周歲至二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2、二十六周歲至四十五周歲的,發給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證。
3、四十六周歲以上的,發給長期有效居民身份證。
4、未滿十六周歲的公民,自愿申請領取居民身份證的,發給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證。
以下情況需換領新證:
1、居民身份證有效期滿、公民姓名變更或者證件嚴重損壞不能辨認的,應當申請換領新證。
2、居民身份證登記項目出現錯誤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更正,換發新證。
3、領取新證時,必須交回原證。
4、居民身份證丟失的,應當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