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與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存在本質區別。辦理質押登記是應收賬款質權設立的必備條件,但應收賬款轉讓并不要求必須辦理登記。
應收賬款轉讓法律性質上是債權轉讓,應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只要不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導致合同無效的五種法定情形,應收賬款轉讓合同自轉讓雙方達成轉讓合意之日起即告成立并生效。
《應收賬款質押登記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權利人在登記公示系統辦理以融資為目的的應收賬款轉讓登記,參照本辦法的規定。”但并不是說應收賬款轉讓登記與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具備相同的法律效果。登記是應收賬賬款質押權設立的必要條件,僅有質押合同未辦理登記,不能設立應收賬款質權。
但登記并不是應收賬款轉讓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而僅能起到一定的公示功能,應收賬款轉讓行為自轉讓合意達成之時即告成立。保理融資中,如要將債務人(買方)付款作為第一還款來源,需保理商或者債權人向債務人通知送達了應收賬款轉讓的通知。
應收賬款轉讓登記雖然具有一定的公示效果,但是并不等同于通知,即使辦理了轉讓登記,也不能免除合同法規定的債權轉讓通知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