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的審計。
“小微”單位是指單位雖規模小,但是級別不??;在崗人數中少(少于五人),但手中的審批權可能不小;業務可能小,但手中掌握的“財權”可能不小。如果審計人員僅僅看到其“小”、“微”,往往就容易陷入審計的困局當中。
1、小微企業規模小,成本縮減投入有限,人員配備簡單,很少有專門的審計人員,而管理者主要精力集中于日常的生產與銷售事物,在財務方面的認知有所偏差。
2、小微企業內部管理機制混亂,完全由主觀決斷,缺少必要的規章制度。
3、會計基礎薄弱,相應的審計基礎差。
重視程度不夠
“小微”單位人員少,相應的“人頭”經費少,所占的財政資金量就小。審計項目從選擇上就容易忽略,從根源上講重視程度天生就不夠。從過去經驗看,“小微”單位普遍存在七、八年甚至是更長時間未接受過審計,主管領導可能已經換了好幾任。這一結果直接導致單位長期掛賬?!靶∥ⅰ毙蛦挝淮蟛糠菔且粋€領導一個兵,長期缺乏內外部監控。
面對上述問題,如果按照一般單位那樣一板一眼地進行審計,實施審計過程,既浪費時間又浪費精力。因此,除了審計機關要加強重視程度外,更應從審計方式上大膽創新。如:可考慮作為“同級審”中的一個項目;也可采取對某專項資金進行審計調查,進而延伸到單位,同時進行單位財務收支的檢查;或者將幾個“小微”型單位一并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