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計量器具修理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依法管理的計量器具目錄》的計量器具。
標準物質,按《標準物質管理辦法》管理。
第四條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監督管理全國制造、修理許可證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領導和監督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制造、修理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制造、修理許可證只對批準的項目有效。新增制造、修理項目時,必須另行辦理制造許可證或者修理許可證。
申請制造許可證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固定的生產場所,與所制造的計量器具相適應的生產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以及生產過程中的計量檢測設施等。
(二)型式批準證書或者樣機試驗合格證書,完整的設計圖紙、工藝文件、產品標準和檢定規程(或者檢定方法)等。
(三)保證產品質量的出廠檢定條件,包括經考核合格的計量標準,相應的工作計量器具和檢測設備,適應檢定需要的環境。
(四)工程技術人員和工人的技術狀況符合生產的需要,承擔出廠檢定的人員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考核合格。
(五)必要的質量保證制度和計量管理制度。
(六)售后技術服務的條件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