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后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期限上面的限制和要求。
職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確定判決結果后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辭退補償。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在確定判決結果當日依法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由此可見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時,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注意的是必須是在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后方可解除,因此在時間應當以法院判決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