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函在到達接收方的地址時,便已經生效,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只要到達其住所地址即可,由于必須到達才能拒收,所以解除合同通知書拒收也等同于確認了到達,并不代表解除失敗,拒收的情況下也是有效力的。
而該通知函的送達方式有很多種,郵寄送達是的傳統的方式,而如今采用傳真,郵箱等方式成為了常用的商務文件往來方式,因此在滿足解除合同條件的一方,只要將解除合同通知函送達對方后就產生法律效力。
《《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
當事人對合同解除或者債務抵銷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后才提出異議并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或者債務抵銷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見,法律在保障一方行使解除權時,同時也賦予了另一方即相對人異議權,即在解除通知到達對方當事人后,如果對方當事人對解除合同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提起確認之訴。
為了盡快確定雙方之間不穩定的法律關系,法律又對相對人行使異議權做出了期間限制,對于這一期間有兩種確定方式,一是當事人約定的異議期間,二是司法解釋規定的三個月異議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