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的職工做出違紀違法行為的,要依據違紀違法的情形進行處罰,如果國家企業規章制度有處罰情形的,可以依據規章制度處罰,沒有的可以進行行政處罰。
1、主觀故意,分慣犯(改變困難)、一時錯誤(悔改后重新融入社會的可能性高)。
2、過失犯罪,通常不具備“惡意”,因疏忽大意導致了惡性的結果(如:交通事故、生產事故等)。
3、其他情況,屬于政治或者其它因素造成的被“犯罪”,如技術手段,無法證明自己無罪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