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一般債券資金項目不可以用來列支項目管理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規定,舉借的債務只能用于公益性資本支出,不得用于經常性支出。
地方各級預算按照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編制,除另有規定外,不列赤字。經國務院批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預算中必需的建設投資的部分資金,可以在國務院確定的限額內,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方式籌措。
代建管理費
項目投資方依據代建合同支付給代建單位實施項目的投資管理和工程建設管理的相關費用。代建費應包括代建單位在項目前期、建設準備、實施、驗收及保修階段發生的成本、應繳的稅費和合理的利潤。
一般包括人員工資、“五險一金”、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業務招待費、竣工驗收費、財務費、其他管理性質開支、應繳稅費、利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