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享受減稅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全部為零的,以其取得銷售額起三個月的銷售問題進行判斷。
假說某納稅人2019年5月設立,因該納稅人四項服務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政策,如果上一年銷售額聲明規定: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注意,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再調整。到了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這里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12個月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