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元股份被控拖欠“三元北京酪印”活動費用,法院合同雖未簽字但已實際履行。
根據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今年9月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782號判決書披露,原告邁弗森公司方面介紹,三元公司因需要在終端市場開展產品線下促銷活動,委托邁弗森公司提供促銷員并按三元公司指示實施開展促銷活動。
邁弗森公司按照三元公司的要求于2018年5月12日至2018年9月16日期間為三元公司提供了相應服務內容,工作量合計為490人場次。按照雙方簽署的《常規(guī)線下執(zhí)行活動服務合同》約定,合同中雙方還對三元公司遲延付款的違約責任進行了約定。但三元公司拖欠服務費至今。
此外,2018年5月中旬,三元公司擬開展“三元北京酪印”宣傳活動,并通過招標方式選定邁弗森公司作為項目服務方,按照三元公司要求該活動的宣傳方式包含路演和迷你秀。
2018年6月2日至2018年7月15日,邁弗森公司按照三元公司指示提供了相應服務內容,實際執(zhí)行迷你秀合計37場、路演7場(其中市內4場、外埠3場)。但三元公司一直未能支付任何服務費用。
且在雙方就“三元北京酪印”活動對服務合同文本已經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卻對合同遲遲不予蓋章。為避免擴大損失,邁弗森公司終止了后續(xù)服務實施。
邁弗森公司認為,三元公司違反雙方合同約定,在邁弗森公司提供相應服務后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服務費,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針對“三元北京酪印”活動服務合同,雖然三元公司最終未蓋章,但雙方事實上已經就合同文本達成一致并部分履行了合同,最終因三元公司的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三元公司應當支付邁弗森公司已經實際履行部分的服務費用并賠償邁弗森公司損失。
但被告三元公司方面認為,三元北京酪印”項目合同目前沒有正式書面簽署,雙方對服務方式方法和金額尚未達成一致意見。不認同邁弗森公司提供的蓋章的服務費發(fā)票,關于服務費雙方一直在協(xié)商并未達成一致意見。
審判中,邁弗森公司提交了多段雙方工作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以期望證明雙方一直就《三元北京酪印合同》進行溝通且三元公司對合同條款并無異議,且雙方就“三元北京酪印”項目一直進行溝通并實際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