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學本科畢業以上學歷。報考國家司法考試并且通過。
2、通過國家或者地方公務員招考筆試、面試被錄用。大城市和發達地方的法院新進法官一般要求法學碩士以上學歷。并且應當符合《法官法》所要求的全部條件。
3、被法院錄用之后,經過一兩年或者幾年的法院實踐工作,通過各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初任法官資格考試,通過法院審判委員會任命,可被任命為“助理審判員”。可以坐堂問案了。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至少應有兩年以上工作經歷。
4、有助理審判員職稱,再工作一些年頭,有一定資歷,通過人大的人命程序,可晉升為“審判員”職稱。
《法官法》 第九條擔任法官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二十三歲。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4、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5、身體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專業本科畢業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最高人民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
獲得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律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一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最高人民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本法施行前的審判人員不具備前款第六項規定的條件的,應當接受培訓,具體辦法由最高人民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