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款式。又稱條文式、條目式、條列式、條項式。主要用于法規性公文寫作。主要有四種寫作形式:
一是序言加條項式。序言寫明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等事項領起條(項)的具體內容,文前一般用小寫漢字編列順序號。
二是分項直陳式。即直接將規章內容分項寫出,列完即止。
三是條款貫通式。一般不設章,多采用條、款、項三級結構,先用幾條寫明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主管部門等事項;然后分若干條寫明法規內容;最后一條或幾條寫明文本生效日期、實施要求、解釋與修改權限、與有關文件的關系以及其他相關事宜的處理等內容。
四是章斷條連式。正文多分為總則、分則、附則三大部分,采用章、條、款、項四級結構。第一章“總則”用若干條寫明制定目的、依據、適用范圍、工作原則、主管部門等事項;最后一章“附則”寫文本生效日期、實施要求等內容;在“總則”“附則”之外的中間部分為“分則”,一般分為若干章,分條寫明相關的做法、措施、要求以及違規處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