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確經省政府批準省級儲備糧可以省外異地儲存。
進一步規范省級儲備糧的收儲、銷售和輪換的計劃管理。對省級儲備糧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的下達和實施收儲計劃、銷售計劃的調整機制進行了明確,補充規定了收儲驗收確認程序,嚴格省級儲備糧入庫管理。規定了省級儲備糧的輪換原則,輪換要求以及輪換方式。
增加了自主輪換等輪換方式。規定了省級儲備糧靜態輪換計劃的提出、批準、實施、調整機制,以及輪換入庫確認程序,明確靜態輪換輪換架空期不得超過4個月,經批準最長延期不超過2個月。同時,對省級儲備糧收儲、銷售、輪換計劃的執行情況的報告作出要求,并規范省級儲備糧的交易方式。
明確了省級儲備糧代儲企業的確定原則:
選擇代儲企業應當通過招標的方式進行,結合放管服”改革,刪除了代儲資格認定行政許可有關內容,并補充規定代儲企業退出后省級儲備糧的處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省級儲備糧原糧以及成品糧專倉儲存的具體要求。
進一步嚴格規范省級儲備糧質量管控食品安全管理的責任和要求,省級儲備糧銷售出庫作為食品或者用作食品生產的,省直屬糧庫、代儲企業應當依法履行食品安全職責。此外,對省級儲備糧應急動用的監測和預案動用方案提出動用實施均作出明確要求,并規定省級儲備糧動用后需在12個月內完成等量補庫。
以上內容參考:陽江市-政策解讀:《廣東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