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日期會變,補辦結婚證登記日期是補辦當天日期,補領結婚證是原結婚登記日期。
1、本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即原登記機關所在的區(縣)民政局的婚姻管理機關或者是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
2、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即夫妻關系仍然存在。
3、雙方持有本人的常住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4、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婚姻登記條例》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
男女雙方補辦結婚登記的,適用本條例結婚登記的規定。因此,補辦結婚登記與結婚登記程序基本一致,區別之處在于,根據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規定,結婚登記當事人填寫的是《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補辦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填寫的是《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中增加了“本人與對方自年月日起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均未再與第三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這句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