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證對戶籍地戶口沒有影響,居住證是外來務工所在地的居住證明,工作和居住達到規定的年限,就能享受居住地福利和待遇(等同于本市戶籍)如小孩上學,享受保障性住房等。
來京人員在京居住6個月以上,并符合在京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居住登記卡》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持本人《居住登記卡》和本細則第五條規定的在京住所證明到居住地流管站辦理變更手續;《居住證》在有效期內,持有人在本市的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應持本人《居住證》和本細則第八條規定的在京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變更手續。
一、辦理條件。
外地戶籍來京人員自到達本市之日起3日內,應當到居住地來京人員和出租房屋服務站(以下簡稱“流管站”)申報暫住登記,并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北京市居住登記卡》作為來京人員申報暫住登記的憑證。
二、辦理方式。
本人辦理:不符合委托代辦條件的,由本人辦理。
委托代辦: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報暫住登記、領取《北京市居住登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