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條例(1992)》第八條國庫券可以用于抵押,但是不得作為貨幣流通。
第九條國庫券可以轉讓,但是應當在國家批準的交易場所辦理。
第十條發行國庫券籌集的資金,由國務院統一安排使用。
作用:
國家信用既是國家為改善收支不平衡,彌補建設資金不足而采用的一種資金籌集方式,同時也是實施財政政策,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措施與手段。
類型:
1、公債,這是一種長期負債,一般在1年以上甚至10年或10年以上。通常用于國家大型項目投資或較大規模的建設。在發行公債時并不注冊具體用途和投資項目。
2、國庫券,這是一種短期負債。以1年以下居多,一般為1個月、3個月、6個月。
3、專項債券,這是一種指明用途的債券,如中國發行的國家重點建設債券等。
在經濟不景氣的時候,國庫券往往就成了人們最熱衷的理財工具,這是因為國庫券的背后有強大的國家做支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