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實施方案的通知》(贛府發〔2006〕21號)和《關于印發<江西省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規劃實施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贛移字〔2008〕6號)文件中明確規定:
省對各設區市2006年6月30日前搬遷的水庫移民現狀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調整。已列為扶持對象的移民在2006年7月1日以后死亡、轉為非農業戶口、繁衍人口中嫁出和入贅到非移民戶的移民人口不再列入扶持范圍。核減的移民后期扶持資金留縣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移民的突出問題。
縣級移民管理機構于每年的1月份將本年度應核減的扶持人口名單上報,經設區市移民管理機構核準后報省移民辦公室。
核減指標的直補資金留縣統籌使用,按程序報經省移民辦批準后轉為項目扶持。
文件規定:
我市自2006年啟動移民后期扶持工作以來,每年對移民直補人數進行動態管理,對不符合扶持條件的對象予以核減,并上報省扶貧和移民辦,經省辦審定后按照核減后的人數由市財政鄉財科經卡通直接發放到移民手中。直補移民資金不經過鄉、村賬戶。
嚴格按照省政府確定的扶持范圍和扶持方式,增長人口后期扶持資金只能用于新增移民人口扶持項目,不能直接或變相資金發放。